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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 市教委关于印发 天津市非学科(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3-12 16:35:45  

各区科技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双减”工作的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市非学科(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更好地促进校外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市科技局、市教委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天津市非学科(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021年1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非学科(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双减”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非学科(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促进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非学科(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依规设立,面向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举办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非学科培训的民办法人单位。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符合相关规定的举办者;

(二)具有必要的组织机构、规范的章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具有充足稳定的办学资金;

(四)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材料;

(五)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六)具有符合标准的培训场所及设施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符合党组织组建条件的,应当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本培训机构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为法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其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第六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设立决策机构,依法依规制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且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行政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已成立基层党组织的,党组织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决策机构。

第七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行政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应为专职,且不得兼任其它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应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身体健康,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八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开办注册资本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注册资金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

第三章 培训行为

第九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培训宗旨及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员身心发展规律,应当制定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培训内容。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项目,应落实自主管理责任,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的要求,自觉按照“非学科类”的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开展培训活动,不得出现名不符实的情况,不得隐形变异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第十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包括专兼职教师和专职教学管理人员。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为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应具有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培训项目相关专业教师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3年以上相关培训工作经验;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开展线下培训,每班次应配备至少1名专职教学人员。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1年以上教学管理工作经验。

第四章 场所及相关安全保障

第十一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场所的房屋产权清楚,如系租赁,租赁期不少于2年;

(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三)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培训场所;

(四)施行“一点一证”,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或培训点只能申办设立一个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且不能与学科类培训机构共同使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第十二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培训项目及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演示及实操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场所应符合消防、环保、卫生、安全等管理规定要求,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员和物防、技防设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定期演练,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确保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可通过购买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第五章 收费

第十四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应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及我市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培训对象为3至6岁学龄前儿童、普通高中在校学生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本标准为基本指导。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应制定审批登记办法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本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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